苏某与汪某系表兄妹,两家为亲上加亲,在父母的安排下,与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亲戚多次调解无果,2011年1月,汪某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儿子由其抚养,苏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应认定双方的婚姻无效。关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考虑,法院最终判决汪某与苏某的婚姻无效,另外汪某与苏某所生之子随汪某生活,被告苏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