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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儿子非亲生 妻子哺乳期不予离婚

  • 时间:2020-01-08 19:3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8月,刘海的长子呱呱落地,可是刘海却没有很大的喜悦。儿子满月后,刘海对妻子孙冰说,想带儿子去验血鉴定亲子关系。妻子坚持孩子是夫妻俩所生不同意做鉴定,并离家出走。

      10月,刘海起诉要求离婚,但却未说明女方在哺乳期间的事实。审理中,由于孙冰下落不明,法庭发出了公告。今年3月份,孙冰递交了书面答辩状称,自己生育小孩后还在哺乳期内,并表示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刘海进行了思想教育,并告知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男方撤回了起诉。

      我国婚姻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在起诉时隐瞒了女方处于哺乳期的事实,所以其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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