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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无“性”福 离婚诉求准许

  • 时间:2020-01-08 19:3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例提要:一对农村小夫妻婚后无“性”福,妻子以丈夫婚前隐瞒生理上的疾病,导致婚后双方不能过正常性生活为由,二度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小姐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但张小姐应返还王先生彩礼人民币13930元。

      双方:婚后未过性生活

      2004年初,张小姐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后,双方未过夫妻性生活。去年6月,张小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由于王先生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夫妻和好有可能为由作出离婚诉求不予准许的判决,事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今年3月,张小姐再次以夫妻婚后无“性”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

      女方:婚姻痛苦要离婚

      在法庭上,张小姐认为,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关系维系的自然基础,现丈夫不仅向其隐瞒生理疾病,且查出疾病后又不能对症下药治疗,而是被动地分居生活一年,法院虽曾判决过一次离婚不予准许的判决,但事后双方间的夫妻感情不和依然如故,分居生活仍持续,加之丈夫的生理疾病又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现为摆脱痛苦的婚姻,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男方:要求离婚缺依据

      王先生则辩解,自己没有性功能障碍,也没有严重的身体缺陷,诊断出来的只是常见病,妻子只是简单的以自己没有及时治疗来作为要求离婚的依据,且结婚不仅仅是为了性生活。现妻子坚持要求离婚,但按照法律规定妻子应当返还自己在双方恋爱期间收受的3.98万元的彩礼,因为双方间未形成共同生活关系,且由于这段婚姻造成自己家庭生活上的困难。

      法院:离婚诉求应准许

      法院认为,张小姐与王先生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张小姐曾诉请过离婚,由于王先生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作出离婚不予准许的判决,但事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亦无和好的行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张小姐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的诉请,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本案的情况,张小姐收受王先生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张小姐应返还部分彩礼,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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