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案例 > 同居男友与别的姑娘结婚 女子诉请房屋的一半权利驳回

同居男友与别的姑娘结婚 女子诉请房屋的一半权利驳回

  • 时间:2020-01-08 19:2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吴音女士与丈夫分居后,一年多以来一直住在同居人王均买的新房内,万万没想到以为可以陪伴终身的王均却跟别的姑娘结了婚,无奈之下吴音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一半权利,更没想到的是经宝山法院判决,她的诉讼请求没获法院支持。

      1992年4月吴音与丈夫登记结婚。6年后她离家与比她小4岁的王均同居。2003年3月王均以零首付方式购买普桑轿车一辆,贷款人为王均,现已还清贷款,车主登记为王均。同年6月28日,王均又购买了价格为62万元的本市沪太路房屋一套,首付18.6万元,其余由王均一人贷款,房屋权利人登记为王均一人。当时吴音也没想太多,只知道爱人已经为她构筑了爱巢,就等着过甜蜜生活,据吴音称2003年12月2日向自己父母借款3万元用于装修该房屋。

      可是好景不长,新房入住半年后,王均登记结婚了,新娘却是别的姑娘。让吴音更为可恨的是王均于2004年12月21日将自己居住在内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其妻子,这意味着王均已经与她彻底决裂。为此,吴音向法院起诉,将该房屋和汽车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得到一半的权利,并由王均分担债务3万元的一半。

      审理中,王均认为是其一人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以后也是自己一人逐步还贷款。购车是零首付,车贷也是一人还清的。自己也未曾向吴音父母借款,借据上也只有吴音一人的签名。所以根本不同意吴音的任何要求。

      法院认为,吴音女士作为有配偶者,却离家与王均同居多年,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故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不能依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来分割。吴音认为该房屋、车辆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关于借款,因王均予以否认共同借款,故吴音仅凭一份由其一人出具给其父母的借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借款是共同债务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吴音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8000余元的诉讼费。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同居男友与别的姑娘结婚 女子诉请房屋的一半权利驳回>>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