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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与男同居惹纠纷 获赔损失被驳回

  • 时间:2020-01-08 19: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导读:村民杨大荣因其妻子外出下落不明,不甘寂寞与离过婚的黎柳花处上对象,黎柳花明知杨大荣有妻子仍与其同居,结果在杨妻回来后被迫离开,黎柳遂诉至法庭索赔。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6年初,广西南丹县罗富乡某村的杨大荣的妻子外出下落不明,杨大荣不知道妻子是死是活,遂于2006年农历8月初,经媒人介绍,与黎柳花(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人)认识,随即向其求婚。黎柳花虽知杨大荣的妻子只是外出,但还是动心了,并于2006年农历10月,放弃生意,前往杨大荣家生活。2007年农历正月初一,杨大荣的妻子突然返回家中,黎柳花被迫回到南丹县小场街。黎柳花认为一切都是杨大荣欺骗她而造成的,为此前往杨大荣家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黎柳花一怒之下诉至南丹县人民法院,要求杨大荣支付同居期间的劳务费及分割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还要求给予276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南丹县法院审理认为:黎柳花、杨大荣的同居关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规定,黎柳花上述主张因不能举出证据,且其主张侵犯了杨大荣妻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南丹县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黎柳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黎柳花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黎柳花明知杨大荣未办理离婚手续而跟其共同居住较长时间,该行为被《婚姻法》所禁止,黎柳花主张的同居期间产生的利益属非法利益,法律不予保护,其要求分割财产或取得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黎柳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其未能提供被欺骗或被强迫居住的证据,因此应认定黎柳花与杨大荣自愿同居,其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退掉小场镇市场摊位的行为是黎柳花自愿行使的,该行为与同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黎柳花要求赔偿失去经营摊铺位的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黎柳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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