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的全面推广,法律服务方面的网站如雨后春笋一样遍地推出,作为专职律师,要想加大个人的影响,选择一个权威、规范的法律网站还是很有必要的,我也曾经对多个网站进行了比较,我最终选择的还是我们巨人法务网。通过近一年多的合作,觉得当初的选择还是明智的。首先,巨人法务在流量方面有保障,已经在老百姓中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有事找巨人法务已经在部分人中形成了习惯,对于我们合作律师来讲,能够有稳定的业务咨询量是我们最为看中的;其次,巨人法务的工作人员服务很专业,而且相当热情,经常在第一时间反馈一些当事人需要急切解决的问题和信息,使得我们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纽带,因为工作人员的专业,所以成就了我们网站、律师和当事人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最后想提一点,就是希望巨人法务能够再强大一点,再加强些网站宣传和推广,这样才会让合作律师的业务和效益充分最大化。 和巨人法务合作代理的部分成功案例集锦: 一方“冷暴力”,离婚时可以作为赔偿理由吗? 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住南京市某区。 被告:乙男,住南京市某区。 甲乙两人2006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甲乙因为工作关系,两人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很多,两人之间的沟通机会很少。 2009年,甲发现乙同其他女性关系密切,遂正面同乙提出这个问题,乙辩说是工作关系。经历了这次事件之后,原本沟通就不多的夫妻二人,彼此间关系更加冷淡。每次甲跟乙搭话,乙总是不理不睬,随便应付几句,如果说得再多点,就是很伤感情的冷言冷语。乙的举动让甲很无奈,虽然,乙对甲不打不骂,但是他的冷淡几乎让甲崩溃。 2010年2月,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之后,乙依然对甲不理不睬。由于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态度,2010年7月,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因为乙存在家庭冷暴力,要求获得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乙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承认自己存在家庭冷暴力,因而也不同意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无过错方要求补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家庭冷暴力不在上述规定之列,所以对原告要求获得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家庭冷暴力能否成为一方请求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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