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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婚未同居要返还彩礼吗

  • 时间:2020-01-08 19:2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一男子与一女子登记结婚领了结婚证,却没有共同生活,后因为产生矛盾导致分手,这种情况下,男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彩礼能要回来吗?巨人法务小编提醒您,登记结婚未同居,分手仍须返彩礼。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村民黄先生与离异女张女士定了亲、办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因为举办婚礼闹崩分手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许多人认为不可能,但法律对此却有着明确规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由被告张女士限期返还原告黄先生彩礼款30100元;15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现年39岁的黄先生系该县某村村民。今年3月初,经媒人韩某牵线介绍,家境比较困难、已是大龄“剩男”黄先生与36岁的离异女张女士相识,相亲时,这对孤男寡女对对方的相貌、条件、言行举止等都能接受,都觉得能成亲,便决定尽快定下这门亲事。同月6日,二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定亲。

      黄先生诉称:

      订亲时,他分2次给付张女士现金34100元,并购买手机、衣物花费大量现金。3月16日,在亲定十天后,二人便牵手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接着,双方紧锣密鼓地商量着举办婚礼的具体事宜,可是,就在洽谈婚礼过程中,二人发生了重大分岐,张女士想把婚礼办得风光体面,而黄先生手头却非常拮据,不肯多花钱,结果二人越谈越冷淡、越疏远,黄先生说张女士瞧不起他,甚至“经常羞辱打骂”他,黄先生因生性老实,从未还手,但感情已受伤,感觉二人没有共同语言,难在一起长久度日,便产生了分手的想法,并想要回此前所赠彩礼钱,但却遭到张女士拒绝,看到无法达成共识,黄先生便请律师帮他打官司索要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今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定亲时,黄先生给付女方彩礼款30100元,此后,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同居生活。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今年4月,原告聘请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由被告返还定亲彩礼34100元。

      被告张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主张返还彩礼34100元,提供媒人韩某证实定亲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30100元,亦证实二人未举行结婚仪式,原告还提供了定亲前一天自银行取款30000元的票据记录,但原告对所主张的另4000元的彩礼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提供其所在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其与女方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告主张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即未共同生活,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即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准许。现有证据证实,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30100元,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其他彩礼,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缺席判决。

      评析:

      定亲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可以说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是,办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就闹分手的,照样可以索回所赠彩礼,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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