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婆帮人说媒按农村风俗均会收取一定的“婚介费”,但其所收“婚介费”到底是合理收费还是不当得利?我国法律未提及“婚介费”,媒婆收取“婚介费”没有法律依据。媒婆可以请求偿还必要的劳务支出,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案情
未婚男子梁某请求村里的媒婆张某帮其找寻适婚女性,并按照风俗给了张某介绍费2万元。遂张某带王某与梁某见面,后两人喜结良缘,然两人结婚后一个月,王某人间蒸发,遂梁某要求媒人张某返还介绍费2万元。张某辩称,其为两人牵线搭桥需要一定的劳务支出,其得的是劳务中介费,收费合情合理,不同意返还。梁某一纸诉状将“红娘”诉至法庭。
分歧
媒婆帮人说媒按农村风俗均会收取一定的“婚介费”,但其所收“婚介费”到底是合理收费还是不当得利?对此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该“婚介费”属不当得利。因为张某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所谓的介绍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张某不能收取这2万元介绍费,该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张某须予以返还。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傅一波也表示,“在我国法律中未提及媒婆‘婚介费’,媒婆‘婚介费’不应该收,收费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审批,并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否则就成了乱收费,容易扰乱社会秩序。”
观点二认为,媒人获得费用合理。媒婆为他人牵线搭桥,游说于男女双方之间,必然会耗费时间、精力和情感,也需要一定的物质成本如打电话、坐车、约定特定场所等。梁某、王某已达成婚约,属于介绍成功,按照民间风俗张某有权获得“红包”费用。且媒人向委托人报告实现婚姻意愿的机会或者提供实现婚姻意愿的媒介服务的行为即媒人帮他人介绍相亲的行为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媒婆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梁某作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向媒人支付报酬。
观点三认为,媒婆可以请求偿还必要的劳务支出,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媒人同说媒对象及其父母通常会有说媒费用的约定,即使没有相关约定也会因说媒行为产生必要的费用,因此,对于必要的劳务支出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媒人不得请求说媒报酬,因其获得报酬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当然,媒婆介绍婚姻成功,当事男女自愿送礼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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