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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共同买房 分手后房子归谁

  • 时间:2020-01-08 19:2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小高与小顾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不久后,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房子怎么处理,却成了一件麻烦事。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妥善审结了这起房屋纠纷,认定房屋为小高、小顾双方按份共有。

      案情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先期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向银行申请了90余万元贷款。可就在购房后不久,两人却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高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庭审中,小高表示愿意以房屋诉讼时的价值为基数,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给予小顾2万2千余元的折价款,房屋产权归小高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清偿。但小顾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预告登记信息也显示该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小顾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由其补偿小高20万元,取得房屋产权,二是由小高向其支付补偿款20万元,房屋归小高所有。后经法院释明,双方主张均由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分割变更为对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分割。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止2013年7月,小高除支付房屋首付款26万余元外,还偿付了贷款本息16万余元,而小顾仅偿付贷款本息1万5千余元。诉讼期间,法院根据小顾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在评估时的价值为1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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