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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男子索要彩礼 法院判适当返还

  • 时间:2020-01-08 19:2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订婚后未能结婚,王某向女方邱某索要退回彩礼遭拒,将女方告上了法庭。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定邱某母女返还王某彩礼、首饰款共计72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2013年底,王某与邱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2月,邱某怀孕。3月7日,王某与邱某订婚。订婚后的第四天,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邱某出现了先兆流产。4月11日,胎儿无法保住了,邱某进行了流产手术。两家人因为失去孩子的事情心情都很低落,而在婚礼筹备事宜过程中,因为一些琐事闹得也不愉快,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邱某提出分手,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

      王某认为既然邱某不同意结婚了,那彩礼钱就应该退还给自己,于是两次找邱某要钱,却都遭到了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98000元及相关金银首饰。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和首饰,反而是女方家人曾为王某购买了一条金项链。

      判决

      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与邱某相识恋爱,并举行了订婚仪式,虽然邱某母女否认收到彩礼、首饰等财物,但是根据录音资料的相关内容,邱某的母亲承认收到了彩礼98000元和四件金首饰,并根据当地习俗,订婚时男方应将彩礼、首饰交付女方,且订婚过程较为顺利,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邱某已经收到了王某的上述彩礼和金首饰。同时,关于邱某母女提出的给付王某金项链的抗辩意见,王某是认可的,故予以采信。

      关于王某给付的彩礼98000元,虽然王某与邱某尚未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了婚,而且邱某怀孕后流产,身心健康受到损害,邱某家人置办嫁妆也有花费,综上,在双方互不返还所赠首饰的基础上,该院判定邱某母女返还王某彩礼、首饰款共计72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过,依据相关司法政策,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已经共同生活,最终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原标题:订婚后未能结婚男子索要彩礼法院判决女方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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