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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索要医药费获法院支持

  • 时间:2020-01-08 19:2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男女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共同财产也已分割完毕,那么一方还能再向另一方索要医药费吗?

      法院近日对一起抚养纠纷进行宣判,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医药费由男方承担一半。

      女子起诉前夫索要医药费

      男子张某某、女子王某某原是夫妻,2016年3月17日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

      离婚后,王某某到法院起诉前夫,称自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确诊患有胆囊息肉、结石等疾病,共计花费医药费12090.4元。

      王某某表示,病情是张某某造成的,应由张某某全部承担。

      庭审中,张某某辩称,前妻病情与自己无关,并且双方已经离婚,不应再支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现月收入1992元;张某某现月收入4200元。

      法院认为医疗费双方应各承担一半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某虽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王某某主张的医药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王某某收入较低且患有多种疾病,张某某收入相对较高,作为夫妻张某某应承担王某某部分医疗费用。

      关于应承担的数额,根据医嘱及相关证据证明,王某某所花医药费12090.4元均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张某某应承担50%。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给付王某某医疗费6045.2元。

      宣判后,双方均上诉。王某某除了坚持让张某某全额支付医药费,还要求张某某每月固定给付自己2100元。

      而张某某称,双方已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不应再支付王某某的医疗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一审时并未提出要求张某某每月固定给付2100元的主张,故二审不予处理。王某某所提病情是张某某造成的,应由张某某全部承担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所提已经离婚,不应再支付医疗费用的上诉主张,经查,上述医疗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判处其承担50%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医疗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男方被判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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