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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 时间:2020-01-08 19:2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今天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件。

      据了解,过去一年重庆一中法院以及辖区试点法院的家事审判庭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2507件,其中涉及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有11件,离婚纠纷1248件。

      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反家暴法》开始施行,为被家暴者提供法律武器。其中规定法院有权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公权力的介入让被家暴者不再是“沉默的羔羊”。

      市一中法院在去年共受理11件涉及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某、郭某同年生,今年刚好都是27岁。两人交往结婚后,这婚后的小日子总是争争吵吵,时不时还会上演“暴力片”。去年11月下旬,朱某再也无法忍受暴力的郭某,向沙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朱某称,郭某多次辱骂、殴打她和亲友,导致她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全身多处皮裂伤,并砸烂她家中财物。面对暴力的郭某,朱某多次报警。去年11月下旬,两人发生纠纷,郭某用剪刀戳伤了她及其父亲。

      朱某表示,自己再无法忍受郭某的暴力行为,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威胁、辱骂、殴打申请人及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郭某监听、跟踪、骚扰申请人及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在申请人朱某住处、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病历、受伤照片、纠纷现场照片等证据。

      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去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对申请人朱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郭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朱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郭某进入申请人朱某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经常活动场所。

      审判法官表示,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郭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考量未成年子女抚养认定

      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究竟由谁抚养更为适宜,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妥善认定。

      2008年2月,陈某、赵某二人登记结婚。4年后,两人喜获一对双胞胎。然而,这段原本幸福的婚姻,因赵某有了外遇,慢慢变质。他们常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动手。

      2015年7月,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大战”,陈某一气之下带着两个小孩与赵某分居生活。赵某也来了脾气,在陈某离开家后,直接换了房门锁。

      越想越生气后,陈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告上法院要求离婚,不仅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还向赵某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因琐事殴打陈丽及其父亲,其行为属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对陈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系双胞胎,如分开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可能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从2015年7月底至今一直由陈某抚养,赵某又有家庭暴力行为,两个小孩均由陈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赵某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准予陈某与赵某离婚;两人的双胞胎小孩由陈某抚养,赵某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陈某与赵某各负担一半。另外,法院还依法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拿到判决后,赵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项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法庭上,赵某一再表示,他希望能抚养其中一个孩子。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子女可依情形变更增加抚养费

      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依据情形变更,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十年前,小浩的父母协议离婚,当时他才2岁。他的父亲左某与母亲刘某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浩由刘某抚养,左某一次性给付刘某2万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并不再负担小孩的任何费用。

      随着小浩一天天长大,刘某又没有固定收入,这笔钱早已用完。去年,小浩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庭上,左某表示拒绝。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令,从2016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原告当月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结合原告小浩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依法予以主张每月抚养费600元。

      接到判决后,左某不服,上诉到市一中法院。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 左某和刘某离婚时,小浩仅2岁,现孩子已经11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学费和生活费用日渐增长,左某近十年前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已经不够花费,母亲又无固定工作,无力单独抚养小浩,故小浩要求左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基于此,去年12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左斌诉讼,维持原判。

      (原标题:重庆一中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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