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调查取证 > “私房钱”,谁有权调查 ?

“私房钱”,谁有权调查 ?

  • 时间:2020-02-01 21: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还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东方早报》7月3日)。

    长期以来,虽然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到底有多少收入和财产,是否隐藏有“私房钱”,却取决于夫妻个人的道德和观念。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对公民私自调查他人财产状况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银行等相关单位也没有“协助义务”,即使是夫妻关系。这当然是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需要,但也给了夫妻隐瞒对方私存“小金库”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对方的利益。因为一方的“私房钱”增多,必须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特别是在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时,这种隐瞒会导致一方财产权严重受损。现实中,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往往大量隐瞒、转移财产,特别是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由于个人不具有财产调查权,另一方往往因取证困难,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吃了“哑巴亏”。因此,江苏省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漏洞,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这部地方性法规只赋予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的权利,却没有平等赋予丈夫相应权利,这显然是不妥的。现实中,存私房钱的不只是丈夫,有时更能存私房钱的其实是妻子。允许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却不允许丈夫调查妻子,这不仅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对丈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因此,应平等赋予夫妻双方“私房钱”调查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私房钱”,谁有权调查 ?>>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