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调查取证 > 为了离婚寻证据 “情敌”短信也来做公证

为了离婚寻证据 “情敌”短信也来做公证

  • 时间:2020-02-01 21: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家住佛山市的王女士带着自己的手机来到南海区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员对其手机内的部分短信内容作公证,用作证明丈夫有外遇。

      原来,有两位陌生女子自称是王女士老公的情人,发短信给王女士。愤怒之下,王女士决定与丈夫离婚,并将短信内容公证。目前,南海公证处按照程序对这些短信作出公证,表示这些短信已经具有充当证明王女士丈夫有婚外情的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

      起因:陌生短信告老公状

      日前,记者在南海公证处有关人员的安排下见到了王女士。王女士对记者说,去年3月份,她的手机突然收到一个陌生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是:我与你丈夫曾经有过情人关系,现在我已经没和你丈夫一起,回老家了。不过现在你丈夫身边又有一位新的情人。

      这突如其来的短信让王女士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结婚20年来还从未听说过丈夫在外面有情人,怎么突然有人发来这样的短信呢,没过几分钟,短信又来了:“不信,你可以打电话来问我。”王女士回拨了这个电话号码,确认丈夫的确与该女子A小姐有过不正当关系。

      A小姐说,自己跟了王女士丈夫快三年了,后来她发现其还另外有一情妇,她想到了向“负心郎”的合法妻子王女士告发其丈夫的劣行,于是她给王女士发去了短信。

      王女士在知道实情后,并未直接撞破丈夫,也没跟A小姐联系。本以为事情可以平静下来,可是到了去年5月,王女士又收到另一个陌生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写的都是有关与其丈夫如何恩爱,希望她能放手之类的话。

      过程:公证程序颇费周折

      经过几个月时间的考虑,王女士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与结婚20年的丈夫离婚,为了证明丈夫确实有外遇,王女士决定使用法律手段,对数月前收到的丈夫情人短信作出公证。

      日前,在律师的建议下,王女士来到南海区公证处要求办理短信公证。然而,短信能否像书信、视听资料那样作为法律证据?

      公证员翻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最后达成共识:短信以电子为载体,与以纸张为载体的书信一样起传达信息的作用,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短信的内容同样可作为证据使用。于是,公证人员正式受理了王女士的短信公证申请。

      公证部门:短信仅作间接证据

      南海区公证处的谭日泉副主任表示,在王女士的短信公证过程中,他们只是如实地记录在王女士的手机或SIM卡上存在来自某个手机号码的短信内容,而没有确认短信是否为A小姐或B小姐发送过来。

      谭日泉又表示,王女士能及时地对起证据作用的短信内容作出公证,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有用,因为对这类容易丢失的证据来说,一经公证后,可避免丢失,也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就王女士此案例而言,法官除了借助这些公证过的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定案。

      律师:公证容易取证难

      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的王欣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短信等网络寻呼机的信息内容只要具备足够的公证条件,同样可以公证用作证据之用。

      王欣律师认为,虽然短信可以公证,但短信的取证却相当困难。因为,短信取证的关键是要证明到短信内容是由哪一人发出。但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出现手机的实际使用人和短信编写人不一致的情况。“要证明一个短信是由某人编写还真不容易。”王欣律师说。

      公证具体程序

      南海区公证处副主任谭日泉说,还要与王女士一起到有关部门打出去年3月和5月的话费清单,以证明要公证的短信的确在某个时段从某部手机中发出。公证的过程相当谨慎,公证员需对手机很熟悉,不能出现“不小心”删了短信的失误。同时,在短信中出现的错别字也要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一切办妥后,南海公证处正式为王女士出具公证书,内容包括了收、发短信的手机号码、时间以及短信内容。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为了离婚寻证据 “情敌”短信也来做公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