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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04-2006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21-04-26 00: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流通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动态,现将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时间 本制度自2004年10月起正式执行,每月6日报送销售1 表、销售2表和经营1表上月数据,10月10日报送企业1表、企业2表、集团1表2003年数据,12月10日报送城市1表2003年数据。自2005年1月起按《报表制度》规定时间报送。  二、监测统计样本 《报表制度》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列入监测样本的企业有责任依法提供统计数据(这部分企业已经注册,用户编码和密码随文寄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样本企业数据填报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根据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样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需新增或调整样本企业的地区,按《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使用说明》(见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首页)添加企业用户,并将新增或调整企业名单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三、直报系统的使用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为省、地、县商务主管部门开设了平台,具备数据上报、汇总、查询、交换等功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上直报系统,不断提高监测统计工作水平。 以上请遵照执行。如《报表制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特此通知。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2004年-2006年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商务部2004年4月一、总说明(一)流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直接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流通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历史时期,国内市场持续扩大,流通产业快速发展,影响国内市场稳定的因素增多。快速、全面、准确监测流通企业运行状况和市场供求动态,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现制定《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报表制度》,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市场监测工作:一是细化商品销售统计类值,准确反映市场消费热点;二是缩短监测数据生成周期,及时掌握市场运行动态;三是扩大监测范围,既包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也包括住宿业和居民服务业;四是提高监测数据的系统性,既反映各行业规模最大企业的情况,也反映中小企业的情况;五是加强对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监测。(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和备案。中国商业联合会参与了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三)本制度数据来源为流通行业的样本企业。样本企业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由商务部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样本企业涉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摄影扩印、租赁、拍卖、旧货、典当等行业,并在业态、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数据,并及时提供本地区市场和流通企业运行状况的分析、预测报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填写本地区流通行业基本情况报表。(五)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样本企业原则上要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二、报表目录表 号 表 名 填报单位 报送方式 报送时间企业1表 《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  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餐饮、住宿等居民服务企业 直接报送商务部,其中内资批发零售企业同时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企业2表 《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半年(年)报表》 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餐饮、住宿等居民服务企业 直接报送商务部,其中内资批发零售企业同时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集团1表 《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年报表》 商业企业集团。 直接报送商务部,其中内资企业集团同时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销售1表 《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半月)月报表》零售企业、批发企业 直接报送商务部,其中内资批发零售企业同时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21日前报送上半月数据。销售2表 《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半月)月报表》零售企业。 直接报送商务部,其中内资批发零售企业同时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21日前报送上半月数据。经营1表 《餐饮等行业重点企业经营情况月表报表》 餐饮、住宿等居民服务企业。 直接报送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城市1表 《重点城市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年报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直接报送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三、报表填报单位(一)零售企业填写企业1表、企业2表、销售1表、销售2表。不包括商业企业集团,但可以包括商业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二)批发企业填写企业1表、企业2表、销售1表。不包括商业企业集团,但可以包括商业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三)餐饮、住宿、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摄影扩印、租赁、拍卖、旧货、典当企业填写企业1表、企业2表、经营1表。各行业企业不包括商业企业集团,但可以包括商业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四)商业企业集团填写集团1表。商业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填报集团母公司和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数据。(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城市1表。四、统计数字填报汇总办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写统计报表,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互联网直报商务部政府网站网上政务栏目下的“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确实无条件上网的企业,可请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或发传真、邮件。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网址:http://www.mofcom.gov.cn或http://scyxs.mofcom.com.gov.cn,联系电话:010-85187080、85187074,传真:88470304、85187078,Email: jiancechu@mofcom.gov.cn.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上报数据时要同时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电话:010-66095568,传真:010-66095498,Email: nmb1999@263.net.五、报送时间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企业1表)、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年报表(集团1表)、重点城市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年报表(城市1表),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数据。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半年(年)报表(企业2表),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全年数据,7月20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半月(月)报表(销售1表)、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半月(月)报表(销售2表),每月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应急情况下启动半月报,每月21日前填报当月上半月数据。餐饮等行业重点企业经营情况月报表(经营1表),每月6日前填报全月数据。六、报表格式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一)200 年1.企业名称:2.企业法人: 3.企业法人代码: □□□□□□□□-□4.企业通讯地址:5.登记注册类型: □□□ 6.行业小类代码: □□□□7.中方合营者名称:8.外方合营者名称:9.直接联系人及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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