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解读:旧法30条的规定。对于竞业禁止做出了规定,并对于合伙人的义务做出了规定,隐含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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