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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28条

  • 时间:2021-04-26 00:3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解读:本条旧法为27条、28条的规定。但是做出了细节修改。其一,增加了“定期”规定,明确了合伙执行人的义务。其二,将原法的“全体合伙人”改为“合伙企业”,更加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地位,并重申了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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