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婚生子女 > 离婚时未成年婚生子女抚养案

离婚时未成年婚生子女抚养案

  • 时间:2020-01-25 23:3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简介]

      兰(女)和鹏(男)于199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二个月的接触,二人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兰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夜半离家出走。但鹏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1992年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兰懒惰的性格就逐渐显现,不会煮饭,也不想学习厨艺,经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当主餐,也极少打扫家庭卫生;尤其是兰只有初中文化,与大学毕业的鹏缺乏交流。而鹏认为兰素质太低,有时甚至连自己说的话也无法理解,觉得不是同一档次,没有共同语言,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所以也就不怎么与她沟通,感情日渐疏淡。1993年8月,儿子出世。儿子出世后,鹏的父母从乡下来到鹏的家中,帮助携带小孩。由于鹏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兰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有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扬言要鹏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鹏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00年8月外出居住;鹏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兰单独一个人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03年12月,由于分居日久,鹏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鹏与兰性格不合,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婚生儿子一直和鹏生活在一起,而鹏的父母也一直帮忙携带,尤其是经征询儿子的意见,儿子只愿意与父亲生活,而不愿意与母亲生活,故儿子归男方抚养。兰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夫妻仍有感情,不应判决离婚,且一审法院在子女的抚养上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不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爸爸妈妈离婚了,我只能和奶奶住在一起。我真想爸爸妈妈啊!在座的爸爸妈妈,请你们不要离婚。否则,你们的孩子也会像我一样痛苦……”一名7岁女孩在台上边哭边诉,一群父母在台下掩面而泣——这样的故事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离婚,是父母无可奈何的选择。而父母的离婚,必然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我们在立法和处理离婚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处理离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除了适当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利益外,更应该考虑子女的权益,考虑怎么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抚养权的对象是子女,而不是父母。 1 2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时未成年婚生子女抚养案>>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