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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可入户

  • 时间:2020-01-25 23: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湖北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

      根据《规定》要求,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如为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可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如为超过3周岁的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

      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以往,在包括湖北省在内的许多地方,弃儿、超生儿家庭面临孩子上户难、入学难两大难题;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完成计生任务,人为设限、设卡,把家长缴纳社会抚养费、进行长期避孕手术等作为孩子上户、入学的前置条件,导致孩子上户、入学困难重重。

      此次《规定》明确,将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逐一问责违法人员

      同时,《规定》亦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相关知识拓展:

      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全文

    各市、州、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局):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保护,不得随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80号)都明确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政策外生育婴儿的人,其新生儿都应当给予落户。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条件,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公民正常生活。为改进政风行风,切实整改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登记出生人口

      (一)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二)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三)出生人口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都应登记户口。

      二、明确登记管理程序

      (四)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凭完整、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补登户口应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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