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婚约财产是基于婚约给付的财物。处理婚约财产,首先应该要明确财产的范围,一般认为,因订立婚约而互相给付或者单方给付的财产,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约财产的处理。
一、婚约财产的范围及处理:
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
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婚约解除,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
二、婚约财产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目前,起诉至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比较混乱,有的以谁赠与谁为原告,有的是以婚约双方,对此,应予统一。
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双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据此,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
三、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