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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未走出“秦香莲”怪圈

  • 时间:2020-01-07 16: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我们签订过一份结婚协议,如果他以后出轨,我至少可以向他索赔20万!”“我生孩子时吃了不少苦头,他给我签下字据,说以后就算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在上海居高不下的结婚/离婚潮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不少女性发出这样的声音。因为听到见到太多夫妻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反目成仇、失婚女性艰难疗伤度日的例子,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海不少年轻女性在结婚前后就“未雨绸缪”,与另一半私下签订“内部协议”,并认为这是一种现代女性有“先见之明”的表现。

      类似的“家庭内部协议”到底管不管用呢?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霁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对目前非常集中的几类“内部协议”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绝大部分协议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而本市妇女工作者、社会学者何风女士则告诉记者,这种“家庭内部协议”的出炉大都由女性提出,看似是女性占据了主导地位,实际却反映出了她们内心强烈的不安定感和不安全感。“其实,我们也应该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很多女性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得像个‘花木兰’,可以独当一面;一旦婚姻触礁,她们心底传统的‘秦香莲’情结就开始发作,总认为自己是惟一的受害者。其实,任何一段婚姻的破裂,都不仅是女性一方的不幸,对男性来说同样也是个悲剧。”

       “忠诚协议”捍卫不了“忠诚”

       “内部协议”类别一:夫妻结婚没几年,但妻子鉴于周围“第三者”现象频繁,于是与丈夫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日后丈夫发生外遇,无论是否离婚,丈夫都必须向妻子赔偿20万元。现在,妻子已经掌握了丈夫外遇的确切证据,她可以向丈夫索赔这20万元吗?

       郭霁律师分析说,这种“内部协议”可以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婚内索赔,即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妻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丈夫索赔?首先,这个协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是个无效协议。其次,中国大部分家庭中,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财产分立,在夫妻财产共有的情况下,这样的索赔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另一种是离婚索赔。“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赔偿精神损失,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按照这个规定,不管夫妻双方是否有这种内部协议,只要妻子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申请经济赔偿。至于这20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因为法院要判断精神损害的程度,还要看另一方的被执行能力,比如他的收入连他自己都养活不了,怎么可能一下子拿出20万来?”

       类似的“内部协议”通常叫做“忠诚协议”。郭霁律师告诉记者,中国的法律目前对“忠诚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界也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看法。“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法律有规定的,你不用签订协议也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在法律之外的,你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 

       “生育协议”无法“强制执行” 

       “内部协议”类别二:夫妻结婚后,丈夫想要孩子,妻子因忙于工作,不愿意立刻生育。于是,丈夫与妻子签订协议,约定两年后妻子必须生孩子。两年过去了,妻子因自己的工作仍有上升空间,拒绝履行这项协议。丈夫是否可以“强迫”妻子履行两人的生育协议呢?

       郭霁律师直截了当地表示:任何一种针对生育权的约定,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在工作中,接触过很多因为生育权问题发生矛盾以至离婚的夫妻。有的是双方约定几年之内不要小孩,或者在婚前就约好要建立一个丁克家庭,但过了几年,有一方后悔了,又想要小孩了,另一方就拿出这个协议来说对方出尔反尔。事实上,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没有必须生育的义务,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此类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就此种协议的履行,法院也不会受理。” 

        经常会有男性向郭律师诉苦:我想要小孩,但我太太不想要,那么男性的生育权岂不是都掌握在太太的手上,自己没有主动权了吗?郭霁律师告诉记者,在她接触到的案例当中,不愿意生育的年轻女性确实要大大多过男性。“男女双方当然都有选择的自由,但如果与另一方的观点冲突,直接结果可能就是夫妻产生矛盾,最后可能导致离婚。” 

       有资质的妈妈才能成为孩子的归属 

       “内部协议”类别三:由于每对夫妻只有一个孩子,有不少妻子在生育前后,与丈夫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日后两人离婚,那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这样的协议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如果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走上法庭,那么任何一方拿出这样的“内部契约”,都是无效的。“在夫妻双方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惟一理由,就是看谁更有利于带小孩,谁对小孩的学习成长更有力,那法院就会把小孩判给谁。当然,法院也会将某些中年女性已经丧失再生育能力、率先再婚的一方可能不适合抚养小孩等因素,但首要的还是考虑小孩的切身利益。” 

        对这些“热衷于为将来打算”的女性来说,郭霁律师的建议是,与其现在签订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夫妻协议,还不如好好计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如果你是一个经济独立、开朗乐观的女性,那法院也会认定你可以胜任单亲妈妈的角色,能够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反过来说,如果你本身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健康的养育环境,那法院也会考虑你可能不适合单独抚养孩子。” 

       要走出“秦香莲”式的心理暗示 

       记者:类似的“家庭内部协议”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现象,我首先想请你分析一下,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何风:家庭内部协议无论从法律上是否有效,它的出现都告诉我们,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以及离婚率的增加,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本身对男女双方的粘合效应已经越来越薄弱了。也就是说,过去人们会觉得,两个人既然结婚了,那他们就是两位一体的。但现在,人们奉行的是“我们俩结婚了,但我还是我,你还是你”这样的婚姻模式。前几年我们曾关注过婚前协议,现在已经发展到婚内协议了,这至少反映了全社会对个体的关注。 

       记者:我相信,大多数人可以从理智上理解一段破裂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不幸,但为什么现代女性,而且很多都是很成功的职业女性,在心理上仍然把自己当作潜在的“受害方”,想方设法地给自己设计保护罩? 

       何风:很多家庭协议都是由女方提出,以婚外情的补偿、孩子抚养权等为主要内容,看起来是保护女方的利益比较多。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这也恰恰反映了女性在婚姻制度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倒不一定是经济条件,它可能更多地体现在女性对婚姻的确信度、安全感的缺失上,也体现在离异之后男女在婚姻市场中的不同地位上。因为我们传统的两性观念认为,婚外情也好,孩子抚养问题也好,女性永远都是弱者,是受害者,她们在离异之后很难再进入新生活;男性则是强者,更多的时候是“施暴者”,即便他们受到伤害,那他们也“应该”有更多的承受能力,而且他们再婚的机会和比例也确实大大高于离异的女性。

       所以,造成女性在婚姻中的不安全感的,并不是她们另一半的花心与否,而是我们传统的两性观念和文化,以及由这种文化延伸而来的整个社会对于离异男女的不同眼光和评价。这些在不知不觉间造成了中国女性的“秦香莲”情结,只不过表现形式变了:妇女独立的现代教育使得她们不会拖儿带女追着男性讨个说法,但潜意识里仍把自己设定在“被动的受害者”地位。

       记者:我注意到很多女性在离婚时常说的话是“我为了你生儿育女”或者“我为了支持你工作,放弃了自己的事业”,但丈夫们的回答通常是“我又没逼你那么做”,甚至觉得妻子的“无私奉献”造成了他们的心理负担。

       何风:事实上,婚姻制度衍变至今,无论男女两性的关系如何,依然没有完全摆脱女性通过婚姻来提升“身价”的功能,这种观念让很多女性在结婚时有很强的“依附感”,她们并没有在婚姻中真正走向独立。处于这个过渡阶段的女性,既想获得现代女性的“新权”,又不忍放弃传统女性的“旧权”,比如很多职业女性就经常把“大不了我回家,让老公养我”挂在嘴边,她们不一定真的选择回家,但心里还没有摆脱这个“老公有义务养我”的意识。与女性的摇摆态度相比,男性在越来越繁重的现实压力下,也会感到力不从心。我看到英国有项调查说,男性更倾向于选择有独立经济能力、可以分担生活压力的女性为妻,我相信中国男性很快也会如此。                        巨人法务网 WWW.FQ1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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