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朋友之间因开玩笑而侵犯姓名权的案件。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关系较好的朋友,2006年2月被告王某为了与原告张某开玩笑,起草了征婚广告,按原告的真实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某家杂志社,该社在“鸿雁传书”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不久,原告张某便受到了许多异性的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其妻知道后便同其争吵,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后张某知道系被告王某所为,王某也一再向张某解释,只是想开个玩笑。没想到会造成这种结果。原告张某坚持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王某为张某登征婚广告的行为系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王某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通过这件特殊侵权案件的审理,提醒大家,朋友间开玩笑也的注意分寸、方式和场合。开玩笑也得悠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