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与吴某于2001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父亲吴某生活,由母亲陆某每月负担250元生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2006年6月起,女儿来到母亲处,一起共同生活至今。2007年4月,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女儿由吴某抚养变更为由自己抚养,由吴某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300元至18周岁止。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女儿要求随母亲生活,且女孩已至母亲处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女孩今后的成长教育,随陆某共同生活较为有利,吴某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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