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家庭矛盾”不划赔款
2006年10月,小刚只有三岁。他的父亲却在一装饰材料公司因工伤死亡,公司答应赔偿小刚18.04万元。11月1日,小刚的母亲杨女士与爷爷许大伯和公司三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赔偿款先由公司保管,在杨女士和许大伯到司法部门签订协议、提供帐户后,由公司将赔偿款项划入,专款专用于小刚。后来,杨女士和许大伯因赔偿款问题协议不成,杨女士要求公司直接给付也遭拒。杨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小刚的监护人,理应有权保管儿子财产,故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公司支付18.04万元并直接交付自己负责保管。
公司在法庭审理时仍坚持“按约定达成划帐协议之前,公司不能支付小刚赔偿款”的主张。许大伯作为案件第三人称杨女士有利用法定代理人身份侵吞小刚钱款的意图,认为赔偿款应当专款专用,不能直接交付杨女士。
法院称“替儿保管”有法可依
法院认为,小刚的法定代理人是其母亲。在小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杨女士为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代理小刚的民事活动。故公司应当支付小刚的赔偿款,并依法由小刚的法定代理人杨女士保管。许大伯是小刚的祖父,但不是小刚的法定代理人,许大伯要求参与保管赔偿款,需与杨女士协商一致。由于协商不成,且杨女士已明确拒绝许大板参与保管小刚的财产,故许大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