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儿子毛毛随母亲生活,毛毛母亲未经其父亲同意擅自将3岁儿子刘毛毛的姓氏改变,毛毛的父亲得知后,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氏。5月1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毛毛的母亲1个内恢复毛毛原姓氏。
2005年,汤阴县刘文与王红结为夫妻,2006年12月,婚生子刘毛毛出生。2009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婚生子刘毛毛随其母亲生活,由其父亲支付生活费。2010年1月,王红再婚后,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继父的姓氏,并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刘文就此事与王红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将王红告上法庭,要求王红撤销儿子姓名变更登记,恢复儿子原姓氏。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生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毛毛母亲不得擅自改变毛毛的原姓氏,毛毛母亲未经毛毛父亲同意擅自将刘毛毛的姓氏改变,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毛毛父亲的诉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