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于1977年再婚,双方均带有婚前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抚养婚前女子等问题时常发生争吵。至2000年,双方因难以共同生活而分居至今,但由于世俗观念影响,双方不便提出离婚。2007年6月6日,原告邓某因担心其百年之后,子女对财产发生争议,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在接到这起离婚案后,通知被告陈某应诉时,她当即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并表示同意离婚。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友好达成离婚协议,并友好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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