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继母尚大两岁的张某在起诉书中说,兰某于1991年与其父结婚。8年后父亲病逝,火化后,他将父亲的骨灰存放在东郊殡仪馆。2000年清明节前,他对父亲进行祭祀后,把骨灰探视证交给了兰某,让她去探视祭祀。不想兰某竟瞒着他将骨灰提前取出占为己有。第二年,他才得知此事。此后,他几次向兰某索要父亲的骨灰,均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几近发生冲突。这之后的每年清明,他或用电话或命女儿登门与继母交涉,要求后者交出骨灰让他们祭祀,并将父亲骨灰与已故生母合葬。但兰某拒不交出骨灰。
骨灰是否通常意义上的物?再婚后骨灰的权利归属问题在法学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相信这个问题的提出和审理对新出台的物权法和即将出炉的司法解释都是一个挑战性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