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奋因不满丈夫丁X耀外出勾搭女人,于2010年6月13日向靖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丁X耀离婚。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丁X奋与被告丁X耀离婚。
原告丁X奋与被告丁X耀系靖西县同德乡果老街弄凌屯人,婚前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77年8月分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有三个女孩,但其中两个已夭折,另一个现已长大成人并已出嫁。2006年间,已无家庭负担的被告却外出务工,且勾搭上其他女人,更有甚者,还带那个女回老家,这深深的伤害了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经规劝无效后,曾于2008年7月14日向靖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当时被告在庭审中保证改过,且得到了原告的原谅,但在这之后的近两年时间里,被告却未主动与原告和好。原告丁X奋认为与被告丁X耀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0年6月13日再次向靖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丁X耀离婚。
靖西县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丁X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2010年8月3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