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镇雄县法院以萨中心法庭通过巡回开庭审理,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杨福冬、杨XX自愿返还原告鲁X婚礼折币2500元。
2008年农历3月,原告鲁X与被告杨XX经人介绍认识后,鲁X按照农村风俗及被告家的要求,到被告家送彩礼人民币2900元。2009年农历4月,鲁X与杨XX外出打工期间发生矛盾,双方均不愿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遂向法院诉求被告返还彩礼。
通过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巡回审理。在庭审现场,有许多群众前来旁听,主审法官借此机会向旁听群众宣讲婚姻法中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力求通过审理一案、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旁听群众在调解阶段纷纷表示支持主审法官的调解方案,多方极力促使被告退还原告的婚礼。在众人的极力劝说下,二被告当庭表示同意退还原告的婚礼。
相关链接: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退还彩礼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一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予以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年之内起诉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