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与前妻离婚后,高某为能够与现任妻子再生一胎,竟伪造法院调解书。2月13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高某与前妻在2001年经启东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高某抚育,当时法院出具了(2001)启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高某再婚后,又想与现任妻子再生一子。2004年上半年,高某携带启东法院出具的(2001)启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来到上海,花了80元钱,请人伪造了一份,然后将调解书中载明的婚生女由高某抚养的内容改为婚生女由其前妻抚养,并在伪造的调解书中加盖了“启东市人民法院”的伪造印章。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达到再生育子女的目的,伪造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