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从一起继承法案件谈放弃受遗赠的若干法律问题

从一起继承法案件谈放弃受遗赠的若干法律问题

  • 时间:2020-01-07 16: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内容摘要:这是一起非常有趣的继承法案件,涉及到是否存在胁迫放弃受遗赠、是否放弃了受遗赠、无人继承又[1]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等诸多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及其适用意见对于放弃受遗赠问题的规定不甚明了,在案件中需要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解释。此外,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某些不足之处也提出了一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赠 胁迫 法定代理人

      基本案情:

      1991年11月14日,王某某从台湾回到家乡福建省永定县立下一份遗嘱,表示“其身后的一切产业都归王宁继承”。王某某既无配偶又无子女,父母双亲及一个亲生弟弟均已去世,其比较近的亲属有堂兄王廷华、王廷才以及其亲生弟弟的养子王海平。王宁系王海平的儿子,1987年5月27日生 .2002年4月份王某某从台湾回到大陆,在永定县与王海平一家一起生活,但其财产由其住在厦门市的堂兄王廷华保管。王某某于2003年7月9日去世。2003年8月8日,王廷华写信给其住在永定县的弟弟王廷才,信中提到由王廷华保管的王某某的财产的分配方案,其内容为:王海平分得10万元;王廷华分得8万元;其他亲房分得6万元。王海平一家知悉了该信的内容。2003年12月5日,王海平一家到厦门市与王廷华签订了两份遗款分配协议。其中,一份遗款分配协议的当事人为王海平和王廷华,内容大意为:王某某生前寄存在王廷华处约人民币36万元,其中存款24万元,借条12万元。为尽快处理该款,王海平和王宁均同意王廷华在给王廷才信中提出的分配方案。另一份遗款分配协议的当事人为王宁和王廷华,协议签订时王宁的父母都在场,内容大意为:王廷华与王海平共同研究,王建科(王建科为王海平所在村的村委书记兼调解委员会主任)作为中间人调解,同意将存款24万元,由王海平分得10万元,王廷华分得8万元,亲房分得6万元;借条12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用于公益事业。王海平负责祭奠作坟,王廷华协助王海平。协议签订后,遂按照协议的内容分配了遗款。2004年1月9日,王海平代理原告王宁起诉被告王廷华,表示己方因害怕被告将全部遗款花光而被迫接受遗款分配方案,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法院确认遗款分配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和亲房返还分得的金钱以及借条三张。

      一审法院判决:王宁是受遗赠人,王某某在2003年7月9日去世,受遗赠人应于此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王宁在2003年9月9日前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2003年12月5日,原告王宁在已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虽然签订协议时原告未满18周岁,但其母亲在场,父亲也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其利益,代理行为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从一起继承法案件谈放弃受遗赠的若干法律问题>>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