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12时许,有市民向3186666反映:“在市区城东派出所门口,一对离婚夫妇在吵架,据说已经有5个多小时了。”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城东派出所门前的大院内,停着一辆伊兰特轿车,车外站着一名男子,车内坐着一名女子。看到记者,当事一方的女子说这是家务事,不便相告。另一方的卢先生倒是直爽地讲了情况。那名女子静静地听着卢先生的讲述,没有申辩。 卢先生说他与前妻离婚已经3年了,孩子判给了他。上个月,他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昨天上午7时30分,他送孩子去学校,刚到校门口,就见前妻等在那里,伸手将车拦下,随后又坐进了车里,说是为了商谈探视权问题。“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只规定每个月对方有一到两次的探视机会,并没有规定探视时间的长短。”卢先生说,“这次,她说要把孩子带回去过夜,我没有答应。” 双方僵持不下,在民警劝说下,两人决定到法院去解决。可车开到中途,双方就探视权的次数、时间和地点起了争执。僵持了半天没结果,卢先生干脆又将车开回到派出所,希望民警出面调解。两人宁可饿着肚子,谁也不肯让步。直到下午1时许,在民警调解下双方总算达成一致,周五由前妻将孩子带回去,下周一带到学校。随后,卢先生与前妻到法院,就探视权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明确。卢先生说,他们的孩子只有7岁,他这样做,为的是“不伤害到孩子”。 法律界人士说,我国修订前的《婚姻法》对探视权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的一方千方百计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层出不穷。针对这一实际问题,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新《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一方在难以行使探视权的情况下的强制措施。离婚的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有关探视权的细节,比如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