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7月12日专电(记者朱薇)重庆石柱县法院近日对犯有重婚罪的杨某某、彭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彭某某拘役四个月。
2001年4月7日,彭某某与丰都县十直镇莲花村村民陈宗武在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3年,彭某某因生活琐事与陈宗武及家人发生矛盾后回娘家生活。2005年6月,杨某某在石柱县沙子镇认识了彭某某并将其带回家,随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10月10日在石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明知彭某某有配偶且未离婚,彭某某在自己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其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不仅使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受到伤害,而且败坏社会道德风尚,也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