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调解执结了一桩离婚纠纷案,分居20年的原告谭某将妻子瞿某告上法庭,经法院依法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谭某提出离婚,被告瞿某同意离婚,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被告3万元。
1968年3月,原告经父亲请的媒人介绍,认识了被告。认识后,原告不同意和被告定亲,但由于当时原告家庭成份不好,被告家庭成份好,原告父亲包办与被告定了亲。1969年9月,原告在父亲的强迫下与被告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没有一点感情,只好凑合而过。特别是由于原告的母亲家庭成份也不好,被告就以此为由,经常乱骂原告的母亲。原告曾多次劝被告不要骂母亲,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于1978年与被告分居到至今。在分居后,原告尽了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的一男二女现已长大成家。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确认。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