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夫妻共有财产处置物权法PK婚姻法

夫妻共有财产处置物权法PK婚姻法

  • 时间:2020-01-07 16:3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通讯员 齐宣

      本报讯 在厦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只登记妻子名字,但后来两人关系不好,加上去年《物权法》实施,丈夫觉得这部新法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利。于是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子为共同财产,判令妻子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自己登记为产权共有人。昨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台胞李某,现年44岁,大陆妻子陈某,现年33岁。两人在2000年4月登记结婚。李某称,2000年5月28日,两人以陈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禾祥东路的房子,并于同年7月20日,在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按规定,房产早在2002年起便可办理产权登记。可陈某一直拖延不办,致使房屋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按《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如果陈某未经丈夫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但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出台后,不动产登记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又没有他项权利人,他(她)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那么买卖有效,共有人不得据此主张买卖无效。

      这下,李某有些紧张了。李某与陈某目前的夫妻关系不太好,虽然没有闹离婚,但两人并没住在一起。李某担心,妻子如果把房子偷偷办理房屋产权证,然后再拿去卖,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那么庭审时,陈某说,她和李某到现在已经没有婚姻关系了,因为他们结婚后,李某在金门又娶了一越南女子,并生育了一男一女,她要求李某向法庭提交户籍卷本、台湾地区法院公证等材料,因为两人曾约定大陆财产归她所有,金门财产归李某。她已经把禾祥东路房子的产权办理清楚,没有义务将李某登记为共有人。

      □相关链接

      《物权法》实施之后

      夫妻财产泾渭分明?

      《物权法》保护夫妻财产中各自拥有的财产,但并不是说夫妻两个人的财产关系从此泾渭分明。

      律师指出,《物权法》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有特别规定财产,属于某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共有权,否则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理。《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保护,不能说夫妻财产从此泾渭分明。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夫妻共有财产处置物权法PK婚姻法>>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