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称,2006年5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300万元,离婚手续后10天内向女方支付100万元,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万元,到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00万元。范某某只支付了第一期100万元,第二第三期至今未付,早已超过约定期限,自己多次催讨均无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200万元,利息17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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