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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移“房产” 离婚时房产只有0.4平方米

  • 时间:2020-01-07 16: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南京张某夫妇这段时间在打官司离婚,要离婚就面临财产分割,主要是房产。但张某吃惊地发现,她家房子产权的99%已经归了婆婆了,她和丈夫只有1%。房子的面积是75平方米,也就是说她和丈夫一共只有0.75平方米。离婚后她能得到一半,也就是0.4平方米不到,连张席子也放不下。张某于是起诉到法院。

      张某在诉状中称,她和李某1998年结婚,2004年她和丈夫及婆婆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约定,房产的50%归婆婆所有,50%归他们夫妻所有。去年1月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去年10月份,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案审理期间,张某发现房子已于6月份被丈夫卖给了婆婆。她认为丈夫和婆婆是在恶意串通买卖房屋,防止她离婚后分割财产,损害了她的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丈夫和婆婆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张某的婆婆辩称,房子是她和老伴出资购买,产权也是他们夫妇的。至于儿子李某那50%的产权,是他们夫妇借给儿子的,为了日后小孩上学。现在儿子将房屋的49%产权卖给了她,只是以买卖的形式归还本属于她的财产,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李某对母亲的说法也予以认可。

      法院查明,2004年,李某和母亲共同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面积75平方米,房款为45万元,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各自有50%的产权。2007年6月,李某将自己名下49%的产权出售给母亲,价款为23万元,但其母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为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这一事实,张某婆婆还出示了2004年她和儿子签订的“借房协议”,但张某对此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她认为该协议上没有她和婆婆的签名,有事后制作的可能,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白下法院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该协议的实际形成时间和落款时间不一致,应是2005年12月之后书写。也就是说,此协议是事后制造的。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在两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登记在两被告名下,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故该房屋产权人应该是两被告。因李某在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房产权,所以该产权应为张某和李某共有。而李某的母亲在儿子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应属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张某的权益。综上,白下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李某和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下,张女士终于有立足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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