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9月28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规加以规范。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詹毅介绍,本次修订一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二是注重补充细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地方立法范围内作了若干补充和细化;三是对兄弟省(区、市)已经出台的法规进行研究,吸收、借鉴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
乡镇女性人大代表比例应不低于25%
保障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政治权利,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原《办法》在妇女代表比例、妇女担任领导干部等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倡导性条款。为此,修订后的《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最低比例和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性成员构成。即在修订后的《办法》第七条规定:“换届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等条款。
预防工作场所性骚扰
詹毅在《办法》的修订说明中指出,性骚扰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女性整体上的弱势地位产生的,其本质是一种性别其实。修订后的《办法》根据尚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禁止性骚扰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处理。”同时,还对违反这一条款设立了法律责任。詹毅表示,这样规定,即是对性骚扰者的一种震慑,同时也有利于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