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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伤残无人照顾 法院判决丈夫扶养

  • 时间:2020-01-07 16: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中国常州网讯 妻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2级伤残,丈夫理应关心照顾,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此期间,丈夫却离家在外居住,不照顾妻子,致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承担扶养义务。对此,新北法院依法作出丈夫每月支付扶养费人民币500元的判决。

    1990年4月6日,张某与祁某在张某的家乡安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两人来到常州生活,1991年4月25日,张某生下一子。2002年5月,双方在跟车运输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张某高位截瘫,丧失了劳动能力。2003年6月27日,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因张某肢体2级伤残,向其颁发了残疾人证,政府每月补助其残疾金200元。但就在妻子最需要照顾关心的时候,祁某竟离家搬到别处居住。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她扶养费800元。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由于举行婚礼并生育了儿子,已形成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因肢体2级伤残,已丧失劳动能力,祁某作为其丈夫有义不容辞的扶养义务。祁某离家出走至今,对家庭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当前的实际情况,新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祁某从2008年7月份起每月向张某支付扶养费人民币5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尹海燕 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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