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离婚上诉期间所购房 夫妻应共有

离婚上诉期间所购房 夫妻应共有

  • 时间:2020-01-07 16: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回放

      2002年底,李某与妻子杨某诉讼离婚。2003年9月终审判决离婚。此后,杨某发现李某在离婚上诉期间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双方终审判决离婚前,偿还部分银行贷款。

      杨某遂以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购房事实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套楼房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李某给付杨某房产折价款313647元,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偿还贷款。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李某在判决未生效前所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财产,故在分割该房产时予以少分。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上诉期间所购房 夫妻应共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