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假离婚”取暖,身暖心“寒”

“假离婚”取暖,身暖心“寒”

  • 时间:2020-01-07 16:3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据新华社报道,眼下,北方城市哈尔滨开始供暖了,一些家庭却在暖屋子里无奈地“ 解体”。由于的在一些单位的惯例中,只有符合“丧偶、离异、军婚、大龄单身”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女职工才能享受报销供热费待遇,这就迫使一些女职工采用“假离婚”的方式换取公平待遇。

      笔者看到这则新闻,认为发生这种事简直不可思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莫非冬季取暖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笔者认为这不可能,唯一的原因就是根源于僵硬的政策,即只有符合“丧偶、离异、军婚、大龄单身”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女职工才能享受报销供热费待遇。面对日益上涨的供热费,不断攀升的物价,这些因丈夫多是在无法报销取暖费的“体制外”企业工作或者是下岗职工的女职工,没有办法,只能走上这样一条“假离婚”路。

      冬天来临后,这些人们得到了“来之不易”的温暖,享受天伦之乐,可是,当他们不经意间发现结婚证变了颜色的时候,他们的心会感到温暖吗?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假离婚”取暖,身暖心“寒”>>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