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受伤害】妻子不忠丈夫蒙在鼓里

【受伤害】妻子不忠丈夫蒙在鼓里

  • 时间:2020-01-07 16:3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本报讯(万丽丽 丁宇翔)与妻子结婚多年才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离婚时,丈夫要求妻子对不忠行为担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妻子离婚时赔偿丈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佟秀梅和李元(均为化名)是1991年初结婚的,不久佟秀梅生下了儿子小东。2002年8月,李元得知小东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夫妻间的关系随即破裂。今年3月,佟秀梅起诉至法院,请求与李元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李元则要求佟秀梅为自己的不忠担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佟秀梅的不忠导致其与李元感情破裂,佟秀梅应承担过错责任。李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东多年,佟秀梅应赔偿其支出的抚养费。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令佟秀梅赔偿李元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元。李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办理此案的法官指出,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即在配偶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等情形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并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考虑到佟秀梅的隐瞒行为给李元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痛,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李元的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合佟秀梅的隐瞒行为、李元所受精神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佟秀梅已经侵害了李元的人格尊严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受伤害】妻子不忠丈夫蒙在鼓里>>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