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丈夫婚外生子 妻获精神赔偿

丈夫婚外生子 妻获精神赔偿

  • 时间:2020-01-07 16:3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本报讯 丈夫与别的女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妻子愤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戚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黄某(男)离婚,黄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3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黄某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黄某便离家外出打工,与同厂另一女子同居,并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期间,黄某一直在外,没有回家,也不向家里寄钱。今年8月2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并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此黄某存在过错,其过错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精神痛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李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卢峥嵘 小波)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丈夫婚外生子 妻获精神赔偿>>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