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小姐因不满前夫刘先生在离婚后给她发送了近千条侮辱性短信,遂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刘先生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互发的短信中均有过激话语,而且并未造成王小姐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判决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据王小姐说,2008年4月,她跟丈夫刘先生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后刘先生仍经常对她进行殴打和侮辱。6月至9月期间,刘先生给她发了多达960条短信对她进行侮辱。
王小姐认为前夫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要求刘先生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对此,被告刘先生辩称,事实情况是王小姐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而他给王小姐发的960条过激短信,是因离婚后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所致,而且王小姐对他的短信都有回复,也对他进行了辱骂,因此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因房屋等财产问题产生矛盾,不能冷静处理,在发给对方的短信中均有过激话语。
而且刘先生的行为并未给王小姐带来社会评价的降低,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