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付了彩礼,但最终未能与女方结婚,女方是否应返还全部的彩礼?
四川来疆打工的王某,2005年与河南籍女青年李某在某团场相识恋爱。
2 006年12月,李某提出回去见见她的父母,王某表示同意。2007年3月,王某来到河南见到李某的父母,并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了李某爹妈3000 元彩礼。
回到团场后,王某与李某的感情更好了,几乎是形影不离,两人一起上班一起下班,互敬互爱。
今年3月,为买一件衣服,王某和李某因意见不统一产生了矛盾。6月,两人决定分手。
7月,王某到李某处讨要3000元彩礼,李某说彩礼是你给我父母的,找他们要去。
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诉至库尔勒垦区法院,让李某返还彩礼。
法院调查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未结婚,李某收王某的彩礼应返还。11月21日,法院判决李某归还王某3000元彩礼。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给付彩礼但最终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