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未婚先孕闹分手拒绝抚养上公堂

未婚先孕闹分手拒绝抚养上公堂

  • 时间:2020-01-07 16: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2006年8月,王某到南宁打工时结识了张某,2人一见钟情,很快就同居生活。由于相互了解不深,双方共同生活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11月,已怀孕的王某离开了张某,次年9月生下儿子小风。王某的经济状况不好,独自抚养儿子很辛苦,但张某坚持不养儿子,因此王某把他告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今年5月15日,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风未满1周岁尚处于哺乳期,因此随母亲生活利于他的成长。张某是小风的生父,依法负有抚养小风的法定义务。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某、张某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小风由王某抚养,张某自今年5月起,每月付给小风300元生活费,并负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直至小风年满18周岁时止。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非婚生子小风未满1周岁,仍处于哺乳期,因此法院判决由生母王某抚养。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风虽然是非婚生子,但依法与婚生子享受同等待遇,张某作为小风的生父,负有抚养小风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要分担小风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未婚先孕闹分手拒绝抚养上公堂>>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