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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 孩子抚养权归谁?

  • 时间:2020-01-07 16: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张女士出生于齐齐哈尔市农村,幼时父母去世,由哥哥把她抚养成人。张女士结婚生子后于1996年离婚,孩子留给丈夫,自己孤身回到哥嫂家。这时,张女士才知道哥嫂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确认嫂子患子宫疾病,无法生育。

      嫂子情急之下想出一个办法:进行体外授精,借用张女士的子宫为他们生一个孩子。为了报答哥哥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张女士犹豫之后点头答应。年末,张女士顺利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此后,她的哥嫂带着孩子从齐齐哈尔搬迁到大庆市。一家人约定,谁也不能向孩子透露这个秘密。

      转眼几年过去了,张女士愈加思念从自己身上生下来的孩子。受不了内心的煎熬,张女士来到了大庆的哥哥家,只希望能每天见到孩子。每当听到孩子叫自己“姑姑”时,张女士的心里就很不是滋味。嫂子渐渐看出了端倪,对她的态度开始变得冷淡。一次闲聊中,张女士透露出想把孩子带回到齐齐哈尔市住一段时间的想法,遭到了哥嫂的强烈反对,哥哥第一次对张女士发了火。一家人闹得不欢而散。张女士很想知道,自己能不能通过法律渠道要回这个孩子?

      律师说法:

      1.人工生育技术由科学试验走向临床应用,导致人工生殖的婴儿来到人世。这虽是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为解决已婚不孕的问题带来了希望,但也触及到了社会伦理和诸多的法律问题,为此卫生部在2001年8月出台并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代孕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围,应当说我国法律对“代孕”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也确定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即知情同意的原则、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互盲和保密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和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2.张女士不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原因一:从张女士“代孕”行为本身看,张女士仅是代孕者,其提供的是受精卵孕育生长的条件,即怀胎十月,一朝分娩。其哥嫂才为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其哥嫂通过医院提供的试管婴儿手术,将受精卵植入妹妹体内。根据遗传学理论,只有精子和卵子提供者才是孩子的父母。这是科学,法律亦应尊重科学。原因二:从我国现有婚姻家庭法律看,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生育早已为国人所共知。如果本案中张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自己作为孩子母亲的法律地位,而孩子的父亲是张女士的哥哥这一事实不能改变,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遭遇法律上的尴尬。原因三:从合同关系来分析就更清楚,张女士的哥嫂与张女士达成协议:张女士为哥嫂无偿孕育试管婴儿至婴儿顺利生产,并约定对孩子身世保守秘密。张女士在法律上是基于哥嫂的委托,是想解决嫂子不孕的问题,在该案中,张女士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也没有扰乱社会公德。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张女士在顺利生产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张女士作为代孕者仅仅是合同主体的一方。其欲通过法律讨要抚养权,对其哥嫂是一种违约行为。

      3.张女士不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她如果执意要行使对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我认为她不会胜诉,同时会加深她与亲人间的矛盾。鉴于此,我认为张女士既然不能以母亲身份行使权利,就不应再打扰哥哥嫂嫂的生活及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以姑姑的身份协助哥哥嫂嫂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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