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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病故留下房产引发纠纷

  • 时间:2020-01-07 16:2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港女在深与人同居多年,并合购了一套房产,双方各占一半产权

      同居男友病故留下房产引发纠纷

      这对情侣均为老年人,因怕麻烦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子母亲因此将女子告上法庭,称其无权继承儿子名下的一半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男子名下的一半产权由其母继承

      案情回放

      男子因病身亡留下房子

      母与其同居女友争夺房产

      原告(被上诉人):丁某,系刘某的母亲

      被告(上诉人):梁某,女,香港居民,与刘某同居

      丁某与刘某系母子关系。刘某早年赴港务工,未曾与他人登记结婚,亦没有子女。2006年4月,刘某与梁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购置了房屋一套,双方各占50%产权,登记价为900000元。2007年10月2日,刘某因病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去世。原、被告双方故此发生继承纠纷。庭审中,因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丁某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该房屋现值1250180元。该房屋现由梁某居住使用。

      原告认为,依据《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之规定,原告拥有继承属于刘某的财产份额的权利。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刘某与梁某是夫妻关系,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被告梁某在继承发生后,长期占用该房屋,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请求法院判令:一、由原告丁某继承刘某该房的50%产权;二、由被告偿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

      被告认为,其与刘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并提交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人病重通知书、照片、感谢信、证人证言等,用以证实其与刘某同居多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属事实婚姻,其对于刘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梁某与刘某均为老年人,共同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但由于怕麻烦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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