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2006年与前夫离婚,有一个婚生女儿14岁,当时法院判决由刘女士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几年来前夫一直都按时给付抚养费。今年4月,女儿在学校突然昏倒,送到医院后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手术治疗,当她想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时,前夫却以法院判决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刘女士十分苦恼,想到法院起诉申请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刘女士为女儿看病已无力支付全部费用,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均等的,另一方有义务增加抚养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因此,根据刘女士的情况,刘女士可以因新情况、新理由,作为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法院也将视作为新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