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讯 13日,进贤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吴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婚生小孩小小(化名)由原告吴某抚育至独立生活止,抚育费自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于1999年在外打工相识后相恋,2000年按农村风俗结婚,2001年3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2月4日,原、被告生一女孩,取名小小。从2003年开始,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08年3月,被告李某回家看望小孩时,和原告吴某及家人发生纠纷,被告李某从此未再回原告家。2008年11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进贤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遂达成了上述调解意见。